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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5, 2024 22:56:12 GMT -6
在各州军事司法中,军事法院法官可以对“军事罪行”进行专制判决。司法委员会在一名法官的主持下,负责起诉和审判其他军事犯罪。” 在联邦军事司法的范围内,随着第 8,457/1992 号法律(根据第 号法律)第 条纳入第 项,法官有责任处理和判断,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联邦士兵(士兵或军官)犯下了军事罪行,前提是平民也在同一案件中受到指控。 这些变化已经生效多年,没有任何关于其违宪或表明各州或联邦军事法院运作受到挫折的报道。因此,这进一步证明文职法官完全有能力审判军事法庭罪行及其肇事者,无论他们是谁。 因此,没有什么比民主制度和宪法原则更公平、更连贯的了,至少在和平时期,军队不仅要服从行政和立法权,而且还要服从民事司法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和审判他们可能犯下的所有罪行,无论是军事性质还是普通性质,就像该国其他公务员和公民的情况一样。 共同司法作为解决方案 对我们来说似乎合适的解决方案——与根据 号法律将某些案件从司法委员会的管辖权移交给民事法官的意义相同——是完全取代联邦普通司法机构拥有起诉和审判联邦军事罪行(所有或至少是在和平时期犯 WhatsApp 号码 下的罪行)的管辖权。 正如我们在上面看到的,联邦法院是联邦司法机构的一个分支,每件案件的成本最低(849.26 雷亚尔),因此,除了在处理案件方面已经拥有丰富且长期的经验之外,它也是运作效率最高的一个分支。刑事诉讼。尽管该法院的每位法官处理的案件数量已经最多(7,666 件),但可以肯定的是,除了撤换现任 JMU 法官之外,每年仅增加区区 56 件案件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向 JF 提供资源将极大地加强人力,以重新分配和减少目前每个联邦法官处理的大量案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两项立法建议是适当的:一项拟议的宪法修正案,废除联邦宪法第122至124条(或修改它们以规定仅在审判及时犯下的军事罪行时维持联邦军事司法)战争罪)并修订第 109 条第四条,将损害联邦或其自治实体或上市公司的商品、服务或利益的军事犯罪纳入其中,仅保留有关选举正义的保留。 至于军事人员针对与联邦公共行政部门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平民和机构所犯的罪行,这些罪行仍将由州法院在其剩余管辖权范围内负责(第 125 条)。 最后,有必要彻底废除《军事刑事诉讼法》(第 1,002/69 号法令),取而代之的是适用普通刑事诉讼法(第 3,689/41 号法令),并针对以下罪行适用特别程序:公务员的刑事责任(第 513 至 518 条)。在《刑事诉讼法》中,还需要撤销第 1 条第 III 款,并建议修改其唯一段落,以明确规定本法典的规定也适用于军事犯罪(或至少适用于那些在实施军事犯罪时和平时期)。另一种选择是仅针对战时犯下的军事罪行维持《人民军事行动委员会》,仅第五卷(第 675 至 710 条)仍然有效。 通过这些简单但意义重大的历史性变化,我们可以极大地推进武装部队(或许还有国家军队)成员刑事责任的民主化,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权和充分行使平民的主权人口和民事机构的控制以及共和国对所有军事活动的三个权力。此外,作为确保不仅8/1的罪行得到应有的审判和惩罚的一种方式,而且军事人员犯下的每一项罪行都受到他们绝对服从的民事权力的主权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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